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05-05 16:55

  闽医管发〔2019〕54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省级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精神,2018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671元。现就2019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6167元,最低不低于3233.4元。

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为每月3233.4元。

二、自2019年5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5389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538.9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3233.4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323.34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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