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人社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
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2019﹞10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区要按照文件要求,将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2019年国家谈判新增准入的70个药品和续约成功的27个药品,原则上采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支付方式,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1。
三、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所属类别进入我省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为规范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将阿来替尼等5个抗肿瘤谈判药品纳入我省第四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附件2),于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实行。
四、2017年国家谈判药中的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等4个药品本次谈判未续约。为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对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用药的患者,予以6个月的过渡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医保基金可以继续支付。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替换治疗药品。
附件:1.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2.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第四批)
3.(链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