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01-17 15:38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为推动医疗机构转化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的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按项目收费,这种收费模式助推了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的过度使用,加重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较为先进的支付方式,它不仅是医保支付的管理工具,也是医院管理及医生诊疗水平的量化工具。我省开展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降低患者不合理的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
  《通知》明确了DRG收付费的内涵。DRG收费标准涵盖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查、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除心脏起搏器等17类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临床用血、新生儿费用(产科)以及超出普通标准床位费的部分未包含在DRG收费标准内,医疗机构可对其进行单独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DRG标准外的费用。
  《通知》改革了医保支付方式。纳入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照参保方式规定的比例分担,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费用为个人承担。可单独收费的其他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通知》明确了实施DRG收付费改革的试点医院及实施范围。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住院患者均纳入DRG收付费政策实施范围。在此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省属、福州市、厦门市5个三级公立医院。
  实施DRG收付费改革的试点医院向患者出具的分类结算清单,就是本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它与以往住院费用清单格式不同,不仅体现病人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还将另外收费的耗材、特殊医疗服务以及临床用血等分类体现出来。
  《通知》还对DRG收付费改革提出了工作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扩大DRG收付费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DRG收付费改革路径。各部门及试点医院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及时总结交流改革成果,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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