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7-11 11:22

  近日,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省自2017年起开展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坚持“为用而采、质量优先、价格适宜”的原则,建立动态开放的药品采购机制,按照“总体稳定,个别调整”的思路,依据药品供应及临床使用实际,对阳光采购挂网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中有关新增挂网、竞价组调整、备案采购以及暂停挂网交易的相关规则和具体要求。主要如下:

  (一)新增挂网

  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1.通用名在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已有“注射”产品挂网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可新增挂网“口服”给药途径产品,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一是“口服”给药途径产品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竞争属性所有已挂网“注射”产品挂网价的;二是同通用名同竞争属性无“注射”产品挂网的,如申请增补“口服”给药途径为非竞争性产品,产品报价须不高于同通用名所有已挂网“注射”产品挂网价中最高价;如申请增补“口服”产品为竞争性产品,产品报价须低于同通用名已挂网“注射”产品挂网价最低价10%及以上的。

  2.通用名尚未纳入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的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且有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达10个及以上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增补挂网,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3.为主配套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的药品不纳入阳光采购新增挂网范围。

  (二)竞价组调整

  已在竞争组挂网的药品,如符合非竞争属性认定条件,报价不高于原挂网价,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可由竞争组调整至非竞争组。一是属于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非中选药品最低挂网价,或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企业大于等于两家时,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药品(含备供)次低挂网价;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企业一家时,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药品挂网价。二是不属于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所有已挂网非竞争性产品挂网价。

  (三)备案采购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须对备案药品与已挂网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或相近品种的差异性,备案采购的临床必要性及药品的经济性等予以评估。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审核管理。对符合增补挂网条件的备案采购药品,经公示无异议,可按规定予以增补挂网。

  (四)暂停挂网交易

  阳光采购挂网药品无法继续保障供应的统一通过暂停挂网交易处置。属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暂停挂网交易;属已连续挂网保障供应超过12个月,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保障供应的药品,可依企业申请予以暂停挂网交易,申请暂停挂网企业须提前30日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书面报告并协助保障过渡期供应。

  对属于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药品,恢复挂网原则上设置2年等待间隔期,2年后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动态调整新增挂网规则的予以恢复挂网。

  对属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报价不高于原挂网价、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的,依企业申请予以恢复挂网。

  对属于企业自主申请暂停挂网交易6个月以内的药品,报价不高于原挂网价、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依企业申请予以恢复挂网;对属于企业自主申请暂停挂网交易超过6个月的药品,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动态调整新增挂网规则的予以恢复挂网。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27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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