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闽医保〔2022〕35号),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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