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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J00429-0401-2024-00093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4〕11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4-12-30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4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4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
闽医保〔2024〕118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2-3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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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遴选形成了《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版)(详见附件1),与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步实施。
二、转为常规目录的国谈药品继续保留“双通道”管理,期限为2年。(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版)》中的“环孢素滴眼液(Ⅲ)”药品因调出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再纳入“双通道”管理(详见附件3)。
四、继续执行28号文有关规定,各地应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销售情况的监测。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定点零售药店应提醒患者安全用药,对购买注射用药的患者,应告知其须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注射。
附件: 1.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版)
2.继续保留“双通道”管理的已转为常规目录原国谈药品
3.退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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