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省药采中心、省医疗保障电子结算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络,促进医保工作开门问计、凝智聚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医保工作环境,增强改革联动协同效应,实现医保治理能力提升,现就建立医保工作常态化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保部门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机制 建立医保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顾问制度。通过与特约顾问座谈交流、发放工作资料、个别走访等形式,汇报医保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构建医保部门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医保工作专题汇报会,医保部门在各级“两会”召开前夕和年中,邀请特约顾问和其他相关代表、委员参加专题汇报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政策宣讲,回应重点关切,做好建议提案办理,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省局医保工作特约顾问制度和专题汇报会由局办公室牵头,各处、直属单位配合开展。 二、健全医保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交流制度 (一)完善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制度。各级医保行政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邀请卫健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医疗保障工作情况,听取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建议,沟通反馈相关信息,共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积极开展省市联动,由省局与福州市医保局共同举办在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座谈会由省局办公室牵头组织。 (二)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会制度。由各级医保中心邀请定点医疗机构(含非公)负责人、医保办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医保医师代表、部分连锁定点药店负责人参加,就经办服务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会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培训会制度。由各级医保中心每年举办一次以上医保业务培训会,每期明确培训主题,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工作负责人或专家进行授课,参训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培训主题自行确定。省本级和福州市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培训会由省医保中心会同福州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培训主题由局办公室会同福州市医保局审定。 三、建立医保部门与参保人员沟通交流制度 各级医保部门每年面向参保人员组织召开一次以上沟通交流会,可邀请财政、人社、卫健、民政、残联、总工会等相关单位参加,广泛征求参保人员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同步开展政策宣传、成效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省本级参保人员沟通交流会由待遇保障处会同省医保中心组织。 四、建立医保部门与药械企业联系沟通制度 省药采中心负责日常统一收集药械企业诉求和意见,开展同药械企业的日常沟通交流,并及时进行反馈。对药械企业提出的诉求和意见比较集中,或者无法马上办理答复、需进一步研究的,由药采中心进行收集汇总,省局药采处会同相关处(室)每季度集中安排一次与药械企业、医药行业协会面对面的交流会,现场进行反馈交流。在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重要举措出台、重大问题明确等事项时,可适时召开面对面交流会进行说明交流。各设区市医保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可比照建立日常和集中相结合的交流制度。 五、建立医保部门与新闻媒体宣传沟通制度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不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座谈会,通报医疗保障工作情况、宣传解读重大政策、解释说明重要问题。加强同党报党刊、电视台等主流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沟通联系,主动提供宣传报道线索和素材,策划宣传报道专题,协助做好新闻采访工作,强化舆论宣传引导,为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与新闻媒体宣传沟通具体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科室)、直属单位配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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