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要求,持续“减证便民”,在全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医保经办实际,制定《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5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一、福建省行政区划内所有提供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在提供政务服务时,应通过政务服务清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载体向服务申请人明示经办政务服务清单、办理材料、办理形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和办理依据,明确标示适合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的办理材料和针对的办理场景。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场所、互联网指定平台等渠道查阅、索取或下载以上服务内容。 二、服务申请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或办理场景内,在医保经办机构明确告知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适用对象、不实承诺可能承担责任等内容后,依本人意愿,通过书面承诺或网络身份验证承诺方式,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对服务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的办理材料或针对的办理场景,医保经办机构不得采取诸如延后审批、单独特批、附加保障措施等歧视性做法。 四、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根据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终止办理,或由市级医保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承诺退出。在医保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服务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六、承诺公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医保行政机关建立建全承诺书公示制度,定期在官方指定信息渠道进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承诺责任保险制度。对行政赔偿风险程度较高的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告知承诺制可能带来的行政赔偿风险。 八、省级医保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医保行业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和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本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失信惩戒措施。依托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共享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加强行业间和跨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附件: 1. 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第一批) 2. 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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