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微信公众号
闽政通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机关党建
机构职能
机构领导
本局要闻
市县要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通知公告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规划计划
数据发布
便民服务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局长信箱
全省
本站
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医保局文件和信息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FJ00429-0201-2021-00054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1〕10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1-12-26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1〕108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12-30 15:52
微信
微博
QQ空间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医疗服务相关收费行为,建立以医疗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管理机制,提高医疗活动改良和技术创新的兼容性,支持临床技术进步,满足患者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现就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试行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向符合规定诊断和服务操作的患者提供口腔门诊服务,达到临床疗效标准时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收费内涵。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包含了患者门诊治疗期间,按照临床诊疗和操作规范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发生的门诊诊查、放射检查、治疗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全部的医疗费用,除规定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年轻恒牙牙髓保存服务等10个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骨增量牙种植服务等4个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以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和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收费标准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上调幅度不得高于20%,下调不限。
三、医保支付
将显微根管感染控制与消除和内窥镜下牙周根面微创清创等2个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标准整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试行医院相关诊疗服务要按照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在收费政策执行前探索配套制定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的临床路径。按诊疗结果收费结算时,按规定上传收费结算国家编码、疾病诊断、服务操作、收费标准、除外耗材价格及数量等内容和明细费用,并向患者提供按诊疗结果收费结算清单(详见附件2)。门诊治疗记录等病历信息要按规定上传给省医疗保障部门。
(二)发挥口腔收费改革示范作用。试行医院在口腔门诊医疗服务效率、流程优化、路径配套、费用管理、患者沟通等方面要勇于改革创新管理,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扩大口腔门诊收费改革提供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三)进一步规范诊疗收费行为。试行医院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开展院内政策宣传培训,耐心解答患者收费问题,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同时向省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自主定价的相关收费信息。省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强口腔门诊按诊疗结果收费情况的监测,对减少服务、串换诊断、分解收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一年,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1.口腔门诊按诊疗服务结果收费标准
2.口腔门诊按服务结果收费分类结算单(样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