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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FJ00429-0201-2022-00019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2〕4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2-03-24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2〕41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03-2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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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医保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服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有效发挥疫情防控医疗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医疗保障责任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领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坚定信念,深刻领会疫情防控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的严峻形势,深刻领会遏制住疫情扩散蔓延势头的任务要求,深刻领会把防疫工作放在第一位的政治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落实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坚决落实各项保障责任。
二、落实两个确保,持续实施特殊医疗保障政策
继续实行特殊基金保障政策,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视情继续实施基金预付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预付额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单列专项保障,不受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限制,年底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相关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确保医疗机构放心救治。继续落实确诊患者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政策,个人不用支付,符合卫健部门制定最新版诊疗方案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阳光挂网工作,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平台采购相关试剂产品。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按规定做好《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疫情相关治疗防控药品尚未挂网,现平台挂网产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可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实行应急采购、零差率销售。《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协调卫健、财政部门落实医保疫苗采购资金上解和划拨、费用结算和财政补助工作,确保疫苗及接种费用数据准确。
三、优化经办服务,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
简化办事流程,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经办服务效率。支持“长处方”,实施疫情期间“长处方”报销政策;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不见面办理方式;做到“及时办”,服务前移,开辟集中收治疫情患者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实现“延期办”,放宽医保缴费、定点机构结算等相关业务办理时限,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各方权益不受影响;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认证,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开通在线医保结算服务,最大程度减少群众出行,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加强经办机构自身防控,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统筹区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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