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第一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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