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试点医院: 根据《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闽卫医政〔2022〕87号)有关精神,为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服务产出为导向的护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机构转变护理服务模式,优化护理服务供给和资源配置,提升护理服务规范化水平,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保障患者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新型护理服务,经研究,现就我省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公立医院按照护理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医疗机构试点业务科室不再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等项目费用及除外内容。 二、适用范围 (一)试点范围。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以及各设区市市属三级公立医院等17家试点公立医院纳入“无陪护”病房试点的业务科室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向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自费患者提供规定的服务时收取。试点公立医院未纳入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的业务科室、省外住院患者及试点业务科室按规定保留的不提供整体护理服务的仍按原有的收费方式收取。福建省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公立医院及业务科室详见附件1。 (二)特殊情形。患者住院期间涉及业务科室之间转科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按实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的床日据实收取。试点医院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业务科室1天≤住院≤3天的患者,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对不选择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患者按原有的收费方式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体现资源消耗差异。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疾病的复杂程度、患者自理能力的依赖程度分别赋予资源消耗权重,实施分档定价。 (二)兼顾患者的承受力。统筹整体护理资源消耗和患者承受力,对16天≤住院≤30天和住院>30天的患者,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按规定减收,实行分段计费。 (三)合理拉开区域价格。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划分为三类价区,同类价区的公立医院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合理拉开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的差距。福建省试点公立医院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资源消耗权重系数详见附件2。 (四)衔接支付方式改革。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医院涉及我省按病种(DT)收付费的,可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符合规定纳入按病种收付费退出率管理的执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点医院试点业务科室涉及我省DRG收付费并纳入DRG收付费结算的,可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规定不纳入DRG收付费管理的执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点医院涉及DRG/DIP付费的,各统筹区应综合评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因素,对于试点医院合理增长的费用应统筹调整DRG/DIP付费标准,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统筹区制定。福建省DRG/DT收付费公立医院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四、医保支付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整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收费标准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 五、配套管理 (一)规范临床护理行为。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护理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开展院内政策培训,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的整体护理服务。各试点业务科室要转变护理服务模式和优化护理服务流程,落实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增强患者获得感,提升患者满意度。 (二)强化院内收费管理。各试点医院要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并据实收取,并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与标准的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试点业务科室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耐心细致解答患者的收费问题,并由患者按规定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试点公立医院要建立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在规范临床护理行为,保障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整体护理服务模式,优化整体护理服务流程,科学合理重建成本费用结构,提升整体护理产出效率,实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提质降本增效的改革目标。对护理服务规范、产出效率高、患者满意度高的试点业务科室在绩效分配上要适当倾斜,充分体现激励导向。 (四)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对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或未按规定收费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各试点医院要按照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的要求,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信息系统和分类结算清单的更新维护,并按规定上传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结算编码及明细费用,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1年,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 1.福建省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公立医院及业务科室 2.福建省试点公立医院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省属试点公立医院收费标准 3.福建省DRG/DT收付费公立医院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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