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质量,优化简化群众办事流程,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市医保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的指南、须知等一次性告知材料,并于2023年5月10日之前完成清单转发公布和清单配置工作。 三、各地市医保部门要注意做好日常服务和参保群众反馈意见的收集工作,对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修订版) 2.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修订版) 3.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参考样表(2023修订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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