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欠费催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书面催缴。每月10日前,医保经办机构向已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书面申请缓缴获批的参保单位,通过挂号件方式寄送纸质《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责令欠费单位在通知当月27日前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缴齐相关款项。
二、实施催缴措施。超过通知时间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采取以下催缴措施:(一)对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从应缴的次月1日起至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当月月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暂停建立用人单位通知逾期月份之后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账目;(三)冻结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催缴措施解除,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四)暂停受理该用人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离职等业务。
三、催缴措施解除。用人单位通过征费地税机关将逾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全数缴交入库后,书面向经办机构申请解除催缴程序。解除时,还应按现行缴费工资基数补缴逾期月份之后至申请恢复正常缴费期间在职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恢复在职人员转退休、人员离职业务的正常办理。
四、提请行政部门处理。从《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规定的缴费时间次月起,经过医保经办机构催缴用人单位超过12个月仍未补缴相关费用或经原用人单位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在职人员书面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可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仍无法征收到位的,经原用人单位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在职人员书面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相关款项作注销处理,用人单位原账户保留原有退休人员继续参保(实施催缴措施之前退休的人员),其余人员由新用人单位接续参保或自行在个人窗口缴费参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式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
你单位从 年 月至 年 月累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元,合计 元,请在本通知当月内向征费地税机关缴纳相关款项。
逾期,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等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催缴措施:
(1)自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次月1日起至发送催缴通知的当月月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暂停建立用人单位逾期月份及以后的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账目;
(3)暂停在职人员建账期间,冻结单位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期间在职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4)暂停受理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离职等业务。
对采取催缴措施的欠费单位,只有全额补缴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并经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恢复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特此通知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