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4〕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经研究,决定新增上门服务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后,同步取消“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出诊费”等3个项目。
二、新增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院前急救费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栏及价格。项目内涵修订后,不再设立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等现场急救)等6个子项目。修订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内涵,明确“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
四、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以上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医保属性和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1-2。
五、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辖区内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自主确定的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送省市对应医疗保障部门后执行。各省属公立医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价格公示。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
2.除外耗材修订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