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宣布部分文件失效的决定
闽医保规〔2024〕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经研究,现决定宣布以下5份文件失效:
  一、《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19号);
  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7号);
  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
  四、《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
  五、《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