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4〕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针对现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基本医保关系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入狱服刑的医保关系
参保人员(含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在监狱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停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使用和医疗费用医保结算,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照常计息。
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未入狱服刑的医保关系
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未在监狱服刑的,包括公安监所已决被监管人员,以及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可继续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刑满释放后的医保关系
刑满释放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重新参加职工医保的,入狱服刑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原职工医保参保人,刑满释放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原已享受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刑满释放后经向原参保地申请,可以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在原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选择保留职工医保关系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保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四、按规定执行视同缴费年限政策
受刑事处罚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被判刑和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11号)同步废止。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