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4〕11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切实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提高儿童参保覆盖面,现就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
  各地要全面落实新生儿出生一年内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政策,持续推进“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原则上随其监护人的居住证所在地、基本医保参保地、户籍地办理参保缴费。医保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新生儿参保信息对接同步和参保缴费衔接工作,提高新生儿参保缴费的便捷度。医保部门应指导新生儿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后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并凭户籍或居住证等身份信息办理新一年度的参保缴费。
  二、保障新生儿医保待遇享受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各级医保部门应为新生儿申领电子医保码、创建家庭共济、亲情代办、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结算等提供便捷服务。
  三、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现行规定,落实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在提高儿童参保覆盖面,保障儿童健康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准确掌握新生儿的参保情况。联合当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宣传和动员工作,引导未参保的新生儿及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的系统改造和公共服务平台升级,加强数据共享,打通出生医学证明获取、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享受的全链条,提高参保缴费的便捷度。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经办规程由省医保部门另文下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依工作职责向省级部门报告。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开展的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有关工作按当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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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