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4〕12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挂网
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一)通用名在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已有“注射”产品挂网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公示无异议可新增挂网“口服”给药途径产品,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除“口服”以外的其他给药途径产品不纳入新增给药途径增补范围,按其他采购目录增补路径进行增补挂网。本条款产品新增挂网涉及比价的按照日均治疗费用进行比价。
1.“口服”给药途径产品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竞争属性(按我省非竞争性、竞争性产品进行属性区分,下同)所有已挂网“注射”产品挂网价的;
2.同通用名同竞争属性无“注射”产品挂网的,如申请增补“口服”给药途径为非竞争性产品,产品报价须不高于同通用名所有已挂网“注射”产品挂网价中最高价;如申请增补“口服”产品为竞争性产品,产品报价须低于同通用名已挂网“注射”产品挂网价最低价10%及以上的。
(二)通用名尚未纳入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的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且有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达10个及以上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增补挂网,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为主配套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的药品不纳入阳光采购新增挂网范围。
二、竞价组调整
已在竞争组挂网的药品,如符合非竞争属性认定条件,报价不高于原挂网价,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可由竞争组调整至非竞争组。
(一)属于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非中选药品最低挂网价,或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企业大于等于两家时,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药品(含备供)次低挂网价;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企业一家时,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中选药品挂网价。
(二)不属于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报价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所有已挂网非竞争性产品挂网价。
三、备案采购
医疗机构应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30号)规定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须对备案药品与已挂网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或相近品种的差异性,备案采购的临床必要性及药品的经济性等予以评估,评估材料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扫描上传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审核管理,对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按规定进行实际采购的备案采购药品进行审核,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及时对审核通过的备案采购药品进行上报。对符合增补挂网条件的备案采购药品,经公示无异议,可按规定予以增补挂网。
四、暂停挂网交易
阳光采购挂网药品无法继续保障供应的统一通过暂停挂网交易处置。属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暂停挂网交易;属已连续挂网保障供应超过12个月,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保障供应的药品,可依企业申请予以暂停挂网交易,申请暂停挂网企业须提前30日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书面报告并协助保障过渡期供应。
对属于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药品,恢复挂网原则上设置2年等待间隔期,2年后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动态调整新增挂网规则的予以恢复挂网。
对属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报价不高于原挂网价、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的,依企业申请予以恢复挂网。
对属于企业自主申请暂停挂网交易6个月以内的药品,报价不高于原挂网价、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依企业申请予以恢复挂网;对属于企业自主申请暂停挂网交易超过6个月的药品,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动态调整新增挂网规则的予以恢复挂网。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