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高压线”
切莫欺诈触网
正确使用医保卡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
厦门市参保人张某在某定点医疗机构冒用他人医保卡刷卡取药时,被该院管理人员经医保监控视频发现,医院随即通知医保部门并报警。经查,张某冒用他人医保卡,在当地多家定点医疗机构虚假就诊套取药品,合计骗取医保基金15,168.02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厦门市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共计15,168.02元。目前,该案所涉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医保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卡只限本人就医购药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条例》规定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会有哪些相对应处罚?
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除依照规定处理外,还应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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