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延长至10月底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5日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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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一是明确缓缴期限延长至今年10月底。二是明确减征政策适用对象和缓缴政策适用对象,以解决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对减征缓缴政策理解、贯彻执行范围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三是明确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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