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实现“不见面办”。
积极倡议、引导参保人员实行“不见面办”,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群众和单位通过闽政通APP、网站、微信、“E点通”网上服务平台等办理业务,试行容缺受理、网络拍照补件和事后补交材料等,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是积极支持“长处方”,实现“便民办”。
疫情期间,保障“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处方用量延长,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三是放宽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参保人员需办理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报销等业务的,适当延长申报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四是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实现“放心办”。
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的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加强电话咨询服务,尽量提供线上服务,必须到现场办理业务的,引导办事群众务必备齐相关资料,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行程码核验,避免交叉传染。加强对窗口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口罩、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防疫防护用品,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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