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对于确诊或疑似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费用保障,确保先行救治。
二、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与确诊患者同等医保待遇保障,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临时增加“新型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8256000018601)和“新型肺炎疑似患者新增项目”编码(800000000002)。
三、各地要迅速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救治保障政策的落实落地,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卫健部门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名单,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相关情况统计表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10:00前报送省医保局。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附原文地址: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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