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细化经办举措,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落实落地,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理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群众和单位通过闽政通APP、网站、微信、“E点通”网上服务平台等办理业务,试行容缺受理、网络拍照补件和事后补交材料等,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三、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
开辟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四、积极支持“长处方”,实现“便民办”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医保经办实际,出台相应便民举措。疫情期间,可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放宽处方用药量,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五、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适当延长2019年度医药费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六、做好经办场地防护工作,实现“放心办”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加强对窗口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七、发挥医保服务站作用,实现“就近办”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发挥医保服务站的作用,适当将医保经办服务事项下沉至医保服务站,提供医保各项经办服务,已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可就近在驻点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医保业务,尽量降低交叉传染的风险。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各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异地就医应急服务,对需要医保经办机构协助的异地就医患者,应及时响应给予协助;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各定点医药机构,方便患者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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