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 | 门诊特殊病种 | 普通住院(除按病种收付费、DRG收付费) | 按病种收付费住院 | DRG收付费住院 |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 超商保费用(年终补助) | |||||||||||||||||||
起付线 | 封顶线 | 一般医疗机构 |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 起付线 | 封顶线 | 一般医疗机构 |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 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 | 二乙以下医疗机构 | 省属A档医院 | 省属B档医院、非省属三级医疗机构 | 非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 | 试点医院 | 起付线 | 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
起付线 | 三甲医疗机构 | 三乙医疗机构 | 二甲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二乙医疗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 |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 ||||||||||||||||||
在职 | 800元 | 20000元 | 75% | 85% | 800元 | 高血压及糖尿病封顶线各为6000元,其它特殊病种封顶线140000元(与住院费用合并)。 | 85% | 88% | 首次8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40元,直至为0。 | 87% | 88% | 89% | 首次6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180元,直至为0。 | 90% | 92% | 94% | 73% | 78% | 83% | 88% | 73% | 14万 | 54万 | 95% | 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酌情支付 |
退休 | 80% | 90% | 90% | 92%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78% | 83% | 88% | 93% | 78% | ||||||||||
注: 1.上表数值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累计)。 3.纳入按病种收付费、DRG收付费的收费标准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4.按病种收付费医院分档为:(1)省属A档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含南院)、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人民医院和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2)省属B档医院:其他省属医院。 5.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各为6000元。 6.省本级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及跨统筹区就医享受同等待遇,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未事先备案,自费结算后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上表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7.省本级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住院费用医保三目录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自负比例,均按实结算。 8.生育津贴待遇标准: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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