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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药采中心〔2022〕2号
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保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24号)文件精神,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将《第三批医保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和《第三批医保重点关注药品清单》予以公布。原属于第二批重点监控、重点关注清单中的药品,除被列入第三批重点监控、重点关注清单药品外,其他药品不再执行重点监控和重点关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重点监控、重点关注药品管理。
附件:1.第三批医保重点监控药品清单 2.第三批医保重点关注药品清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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