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配套工作。一是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同步配套省属公立医院第二批159个和第三批71个按病种收费的医保支付标准;明确按病种收付费省本级医保支付以及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配合开展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执行情况评估和专项检查。二是配合推进C-DRG试点工作,研究C-DRG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目前我省C-DRG试点已进入模拟试运行阶段。三是会同省卫计委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日间手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8〕15号),明确我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间手术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
(二)做好药品医保支付工作。一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出台我省医保药品补充目录(第二批),将符合条件的省内独家品种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满足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二是将17种国家谈判的抗癌药纳入医保乙类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三是将2017年的36个国家谈判药中的抗癌药的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四是配合做好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包括动态调整、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研究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等。
(三)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医保结算配套工作。一是配合价格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论证工作,明确正式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二是做好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医保结算编码生成和启用工作。三是完成价格处新梳理医疗服务项目库的医保属性匹配。
(四)研究提出省本级基本医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提出省本级职工医保和公务员待遇政策调整方案及省本级大病保险方案,简化待遇框架,提高基本医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水平。
(五)做好医保待遇结算便民惠民工作。一是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在巩固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实时结算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实时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目前全省各县均设立了至少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二是调整完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要求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封顶线合并计算或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计算支付限额;三是放宽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医疗机构数量限定;四是将择日住院手术前可纳入住院费用结算的门诊检查治疗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两周,CT、MRI等特殊检查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二、2019年工作规划
(一)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是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做好省属公立医院新增按病种收付费病种的医保支付配套政策;二是研究配套C-DRG医保支付政策,确保C-DRG正式实施后平稳运行;三是指导全省各统筹区完善按病种收付费和C-DRG试点的医保支付配套衔接。
(二)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一是做好辅助用药目录分析,加强医保分类支付;按要求跟进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做好与新版基药目录的医保支付衔接;二是研究通过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配合出台我省4+7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是明确抗癌药专项采购医保支付规则,配合做好第二批品种挂网;四是研究省外异地就医手工报销药品医保支付问题,明确不在本省采购目录内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
(三)研究梳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医保属性。对现行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和医保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梳理医保属性存在问题,适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医保属性。
(四)调整省本级医保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待遇调整方案,调整省本级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省医保中心开展省本级新一轮大病保险的招投标工作。
(五)做好医保药品和耗材编码结算相关工作。一是做好医保药品编码、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审核工作,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统一编码规则制定等;二是对原有医保结算过渡编码进行梳理,规范非医保支付费用的编码传输问题,包括超限用范围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传输、不予支付的除外内容耗材传输等;三是实行药店用药编码开放管理,鉴于目前药店仅个人账户支付且广泛存在编码套用的情况,探索从政策上允许使用通用的非医保编码,开放管理。
(六)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及时将4+7带量支付等要求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修改完善协议内容,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流程,优化结算方式,改善服务质量。
(七)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在省内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将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并延伸到基层医疗机构,增加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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