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两定点”管理办法。出台我省《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调整省本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范围;制定《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闽医保〔2021〕37号),规范新增定点评估工作,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质量。
(二)制定医保待遇清单实施意见。制定我省《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对医保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进行明确,指导各统筹区规范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三)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出台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1〕78号),指导各统筹区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四)制定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待遇调整方案要求,制定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意见,拟通过减少个账划拨比例和标准,统一规范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五)实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结合医保药品目录实施,遴选两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分别自2021年1月1日起和3月1日起执行,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在门诊使用。
(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43号),指导各统筹区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全省已经实现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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