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保障处2021年工作总结
来源:待遇保障处 时间:2021-12-31 11:18

(一)出台两定点管理办法出台我省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调整省本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范围;制定《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闽医保〔202137,规范新增定点评估工作,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质量。

(二)制定医保待遇清单实施意见。定我省《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对医保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进行明确,指导各统筹区规范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三)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出台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178号)指导各统筹区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四)制定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待遇调整方案要求,制定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意见,通过减少个账划拨比例和标准,统一规范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五)实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结合医保药品目录实施,遴选两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分别202111日起和31执行,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

(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43,指导各统筹区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全省已经实现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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