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项目
对医药机构及经办机构开展医保基金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在纪检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取检查组单位和检查对象,确定69家医药机构和34家医保经办机构。抽查比例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级及以下医药机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医保经办机构。扣除2020、2021年已检查的医保经办机构家数,剩余经办机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三、时间安排
(一)6月份省医保局组织开展数据抽取、规则制定及大数据筛查和风险评估;
(二)7—10月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11月底前完成后续处置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常规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情形的执行情况;2021年交叉检查、抽查复查、飞行检查、专项治理、信访举报等检查核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开展的情况等。
2.重点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使用内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病历相关资料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存管理情况,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违规收费(包括违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和抗原检测费用)、串换项目,肿瘤基因检测及其委托第三方检测备案情况。
(二)经办机构
1.常规检查:医保部门组建以来,经办人员岗位和系统权限设置、基金收支和财务管理、医保政策执行和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开展情况,待遇审核、协议稽核、基金监管、内部审计情况,移交线索查办、发现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抽查复查、飞行检查、巡视巡察、自查自纠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及稽核扣款到位情况等。
2.重点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异地就医备案及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手工报销、与医疗机构费用审核和结算支付情况,基金“收支两条线”执行和会计核算情况,对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等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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