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项目 对医药机构及经办机构开展医保基金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在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有关检查组及机构,确定55家医药机构和10家医保经办机构。抽查比例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一级及以下医药机构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医保经办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时间安排 (一)全年各级医保部门依协议完成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现场全覆盖检查; (二)6月底前各定点医药机构完成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自查自纠; (三)6月份开展大数据筛查和风险评估及交叉检查培训; (四)7—10月份开展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五)11月底前初步完成后续处置反馈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常规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情形的执行情况;《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第四十条的欺诈骗保行为; 2.检查范围: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包括本地接收异地就医人员结算费用); 3.抽样检查:抽取一定比例省平台规则拦截疑点数据进行复核,重点为国家平台规则及各统筹区审核扣款差异较大的数据; 4.复核检查:医院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5.重点领域:检查检验、康复理疗、骨科、血液净化及心内等领域; 6.重点关注:(1)2022年我省医保结算费用排名前30的药品耗材,国家和省重点监测的品种;(2)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行为;(3)门诊共济(双通道)等新政策实施后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经办机构 1.常规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违规行为; 2.检查范围:依据国家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基本情况、两定管理、经办服务事项、经办结算事项、基金财务管理等5大项38小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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