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01-13 16:23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等问题日益突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201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要求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积极推动形成质量可靠、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医用耗材采购机制综合改革优势,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试点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二、具体内容
  《实施方案》由3个部分组成。
  (一)试点范围
  以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按照积极稳妥、分批分类原则,首批选择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留置针、超声刀、镇痛泵等5类耗材开展省级带量采购试点。
  (二)具体措施
  1.带量议价谈判。筛选市场占比较高的产品列入议价谈判范围,按照全省试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使用试点耗材品种总数量的70%估算采购基础量,以试点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基础量为条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通过谈判议价采取多家中选的方式确定议价成功产品和集中带量采购价格。采购周期为1年。
  2.确保采购和使用。对于议价成功耗材产品,各试点医疗机构按所有议价成功产品采购总量不少于本机构上年度同类耗材产品用量的70%,各议价成功产品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本机构上年度该产品用量的50%,上报试点采购周期的采购量,并根据临床需要优先采购使用议价成功耗材产品,确保试点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量。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采购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保障质量和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药监部门将议价成功耗材产品列入我省重点监测产品范围,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保障临床使用安全。
  4.确保货款结算。议价成功耗材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降低流通成本,确保及时回款。
  5.加强监督管理。带量采购耗材实行平台一体化监管,强化“两票制”监督管理。对纳入谈判议价范围而不参加谈判议价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将实施重点监测。
  (三)组织实施
  为保障试点落地生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平稳实施。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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