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01-13 16:25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于3月18日率先在厦门市落地。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于6月1日将中选结果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6月3日起患者可按中选价格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配套政策同步执行,成为首个以省为单位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省份。试点启动实施以来,我省跟进采购工作总体平稳,成效明显,形成群众满意、医院有积极性、企业理性对待的良好局面。
  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我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效,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二、具体内容
  (一)扩大集中采购药品范围
  部分采购金额较大、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同一通用名尚未有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由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同一通用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总用量的70%估算采购基础量,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基础量,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一通用名仿制药品使用总量的60%,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三)确保采购使用
  卫健、医保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确保1年内完成约定的采购量。
  (四)保障质量
  生产、配送企业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五)完善医保支付结算
  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其他未过评药品,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要高度重视,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二要加强跟踪评估,做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三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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