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医保局 时间:2021-05-17 16:54
 为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定点评估工作,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质量,省医保局制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要求,根据第2、3号令有关申请定点的基本条件、评估要求和评估内容等,制定评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估职责。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工作:一是确定评估对象名单,安排评估任务;二是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三是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四是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五是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六是实行资源配置的统筹区,可以结合实际细化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所涉及的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
  (二)明确评估形式。采取定性评估,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性评估是指对评估对象进行基础信息核查,对其满足定点基本条件与否进行判断,达到基本条件即不再进行程度判断,适用于未实施资源配置的统筹区,进行基础信息核查;定量评估,是指对评估对象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程度或量化判断,适用于实施资源配置的统筹区,在定性评估合格基础上,进入综合评估环节。
  (三)制定评估规则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项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项目”、“医疗机构不予受理情形评估”、“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评估”、“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规则”、“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规则”6张评估表格。最后两张仅适用于开展资源配置的统筹区进行定量评估。
  (四)明确评估结果。定性评估的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性评估每一项均符合方可确定评估合格结果,任何一项不符合,结果均为不合格。定量评估应以定性评估合格为前提,并在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内按分组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明确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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