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省医保局 时间:2021-10-08 16:21

日前,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我省各级医保部门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脱贫攻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深入实施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围绕“贫困人口有参保、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有规范、就医结算更便捷”的目标,运用医保扶贫多重保障、梯次减负的政策,多措并举,联合施策。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我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对67.86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达27774.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达到89.71%,其中34种重特大疾病叠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7.94%,切实减轻了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202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先后公布,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1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21〕12号)。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医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了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举措和目标任务。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过渡期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常态化帮扶政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实施方案》提出3方面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分类调整医保扶贫倾斜政策,加快补齐医疗保障短板,在坚持基本医保制度普惠性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防范福利化倾向。三是坚持分类管理、分层保障。建立因病致贫返贫监测机制,完善脱贫人口的分层、分类管理,通过分层保障、分类帮扶,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三、《实施方案》在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方面的工作举措
  《实施方案》聚焦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从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分类调整医保扶贫倾斜政策、医保扶贫资金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等方面细化政策措施,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
  一是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困难程度、身份类别给予分类资助。从2022年度起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的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定额资助参保政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是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在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超常规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将省出台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和地方出台的各种叠加医保扶贫政策,在政策、对象、服务、监管等方面分类融入到医疗救助体系。
  三是医保扶贫资金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同时对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坚决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
  四、《实施方案》在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方面的政策安排
  《实施方案》聚焦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落实参保责任等方面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在分类调整医保倾斜政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通过增强基本医保保障功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构筑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线。同时,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
  一是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特别是对于原全额资助参保转为定额资助参保、退出资助参保的人员,要实行专人负责制,纳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范围。同时建立健全参保台账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门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名单,乡村振兴部门提供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名单,医保部门负责分类别台账的建立,精准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身份动态标识。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监测对象应保尽保。同时,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医保待遇无缝接续。
  二是增强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基本医保全面实行公平普惠保障,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县域内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
  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依申请予以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是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各设区市(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平台。对脱贫人口中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范围。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及时将监测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人员信息,反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对象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
  五、《实施方案》对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一是提升农村地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做好参保人员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调整完善统筹区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持续推进医保“村村通”“就近通”。加强和完善医保派驻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服务站建设。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二是提高医保保障绩效。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对紧密型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
  此外,《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协作配合、运行监测、宣传引导等4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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