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6-07-03 11:40

一、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动态清理办法》等文件。

二、清理背景和过程

2026年1月,根据我局《政策文件动态清理内部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开展政策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2026年2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逐一梳理2018年以来政策文件,共提出清理意见24条,经汇总形成清理意见清单。

2026年3月,对清理意见清单进行初步审查,拟废止政策文件21份,不予清理3份,形成《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初稿。

2026年4月,向省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等联合发文单位(或继续行使职权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同意废止。

2026年5月,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评估。省发改委回函,此文件符合一致性评估相关要求。

2026年6月,在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意见1条(与本次清理工作无关,已反馈相关处室处理);局法律顾问单位宽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6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同意本次清理意见。

三、废止的文件及理由

本次废止的政策文件共21份,理由如下:

(一)文件内容已被新制定文件替代。《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二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等18份文件的政策内容已被新出台政策文件替代,废止原政策文件。

(二)文件调整对象、管理方式已变化。《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结算编码和转诊程序的通知》,因省政府文件明确取消“有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提法,调整对象已消失;《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家和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因国家局文件要求,2025年4月1日起,不再单独测算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的医保资金结余,管理方式已变化。废止以上2份文件。

(三)文件涉及职能已移交其他部门。因医疗保险费征缴等职能已移交税务部门,废止《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医疗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欠费催缴工作的通知》。

解读处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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