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规定:“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省本级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参照职工参保地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享受生育800元医疗费用的待遇。
各统筹区的生育待遇报销政策,请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附: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携带怀孕诊断证明、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参保职工生育服务证信息的核对方式,以便利可及为原则从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参保职工自行提供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三、办理登记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结算相关费用时,参保职工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办理产前登记情况。
四、参保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需预先至到省医保中心填写《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参保女职工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省医保中心将于刷卡结算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六、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情形需手工报销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应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经核准在异地生育、急诊未刷卡等应提供1-6项材料;引产、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提供1-5项材料;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提供1-8项材料(除第6项外)。
1、《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章);
3、本人有效银行储蓄卡(注明开户行);
4、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5、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6、《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
7、《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承诺书》;
8、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参保职工生育服务证信息的核对方式,以便利可及为原则从以下三种方式选择其一:产前登记信息/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参保职工自行提供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
省医保中心医疗生育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1-8750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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