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我省医疗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定、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拟订全省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的区域调剂基金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基金绩效评价,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并落实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执行全国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承担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管理各项工作。
十、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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