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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J00429-0401-2023-00072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3〕10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12-28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医保〔2023〕108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1-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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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和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福建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国家安排和我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规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规范透明、保障重点。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补助资金,测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医保局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医保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的资金申报、审核、公开、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省医保局结合补助资金总体规模、预算执行年度人大批复时间等因素,及时统计、审核各地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和各地申报材料,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医保局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医保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地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分配因素、测算公式和结果等进行审核,会同省医保局依法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参保人数、经办机构数量等,绩效调节系数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因素主要考虑人均财力水平等。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因素。
某地资金数=〔(某地基础因素×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各地基础因素×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资金总额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医保局牵头组织,主要根据省发改委立项批复安排确定,也可以采取竞争评审的方式安排确定。
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设区市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省医保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补助资金实施期满时,省医保局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医保、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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