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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J00429-0401-2025-00016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5〕2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5-04-18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5〕28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04-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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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保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精神,现就落实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于2025年4月28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4月30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三、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参与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四、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协议签订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至4月27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开展,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州市集中带量采购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https://fuzhou.udplat.com),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中选企业登录服务系统查看本企业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数据。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服务系统→进入“机构报量”模块→点击左侧“报量项目管理”菜单→点击“报量公布结果查看”菜单→选择“2024福州市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查看本企业协议采购量数据。
2.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服务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服务系统→进入“耗材交易结算”模块→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菜单→进行签订。
3.医疗机构登录服务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服务系统→进入“耗材交易结算”模块→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菜单→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协议(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4.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五、医保支付标准
本批次福州市牵头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确定医保属性。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
(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协议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相关采购情况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附件:1.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参与福州市组织普通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
注射器(带针)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名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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