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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J00429-0401-2025-00033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5〕5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5-07-14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医保〔2025〕51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07-1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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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医药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现将《福建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
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提高群众对质优价宜中选药品可及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活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医保惠民便民职责使命,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遵循“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由省医保局负责牵头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集采药品“三进”工作,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
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国家、我省(含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
(二)参加单位范围
我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三进”活动。自愿申请参与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三进”品种
省级医保部门组织我省正在执行的国家、我省(含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企业,通过福建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确定福建“三进”品种,并根据集采落地执行情况和企业参与意愿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二)确定“三进”单位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确定本辖区“三进”单位名单,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自愿申请参与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各地医保部门确定“三进”单位名单后,应及时报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并组织相关单位申请招采子系统药品采购账号。
(三)明确药品配备及价格要求
“三进”单位在“三进”品种范围中自主遴选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同时也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的用药偏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地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具体由各地规定。
(四)统一建设标准
参与“三进”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明确标识集采药品,鼓励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在药品比价查询小程序的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对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且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各地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等标识牌。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供应保障
鼓励“三进”单位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三进”药品。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保供承诺,结合“三进”单位的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各地要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鼓励参与集采的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提高配送效率,确保中选药品供应稳定。“三进”单位打好采购提前量,合理下单备货,并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二)落实集采要求
鼓励“三进”单位参加集采,各地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辖区内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按协议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参与报量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协议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对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督促提醒、约谈等措施。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医保部门要建立集采“三进”活动激励约束机制,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要求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5年7月)
公布《福建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各地医保部门启动集采药品“三进”宣讲、动员,提升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二)确定药品范围(2025年8月底前)
省级医保部门组织相关集采中选企业确认“三进”参与意向,确定福建“三进”品种。
(三)启动“三进”活动(2025年10月底前)
各地医保部门组织辖区“三进”单位提交申请承诺书,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三进”单位名单。
(四)开展工作总结(2025年12月)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于2025年12月将集采药品“三进”开展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集采药品“三进”活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活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集采改革红利更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附件:福建省医药机构参加“三进”活动申请承诺书
附件
福建省医药机构参加“三进”活动
申请承诺书
(属地医保部门):
我单位自愿参加医保部门开展的集采药品“三进”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落实国家、省、市药品集采相关政策,按照福建省集采药品“三进”活动方案规定及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配备销售集采药品;
二、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承诺书,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三、参加“三进”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部门要求做好相关药品采购信息报送工作。不满一年中途自主申请退出的,本单位两年内不再参加“三进”,并依据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进行处置。
四、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三进”单位各执一份。
申请承诺方:_________
(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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