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群众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机构 各地医保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培训机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 (二)培训对象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 3.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 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 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电子版除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网站查询,也可通过福建省医保局官网“政策文件”栏目下载。 (四)培训实施 培训机构应根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建立教学台账、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告知我省长期照护师培训相关规定和补贴政策等。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省医保部门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省范围内组织遴选3家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根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考培分离原则,不得以培训考试替代职业技能等级考试。 1.认定工种及级别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2.报名条件 按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3.报名范围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国各地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4.考试内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 5.考试组织 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工作,于考前十个工作日将相关报考数据及考试方案等内容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医保部门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6.结果确认 认定机构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持证率,应作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差异化核定收费标准和相关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技能提升补贴 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2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4号)规定,符合条件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自证书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三、有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诚信规范开展教学,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做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补贴申领等相关规定的告知,因培训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培训机构承担。 (二)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制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组建专家队伍、配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把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应积极组织本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参加长期护理服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护理服务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 (四)参加我省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生,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存在伪造报名资格、编造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人员,取消认定结果,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五)对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支持各地根据本区域用工需求情况,将长期照护师纳入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将长期照护师列入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七)各部门根据《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有关要求,依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沟通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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