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提升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及联盟省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河南省牵头组织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详见附件1)。
(二)河南省牵头的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详见附件2、3)。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一)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于2026年5月22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挂网,于2026年5月29日起正式执行,采购周期自正式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河南省牵头的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于2026年6月22日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于2026年6月29日起正式执行,采购周期1年,自2026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四、组织合同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至5月25日,请中选企业于5月18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点选或变更工作。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至5月29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分别进入“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分别进入“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五、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以及河南省牵头的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另行收取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或等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自身实际销售价格三者孰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结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总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当前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五)输尿管介入鞘(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品种中,产品内不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鞘管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测压传感器”和“鞘管”总价不得超过“总中选价格”。产品内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总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不得额外向医疗机构收取“测压传感器”费用。
附件:1.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3.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