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实施以来,对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能用上国家谈判药品、享受医保待遇,更好保障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工作平稳性和延续性,《通知》继续执行至2026年10月31日,请各统筹区继续遵照实施。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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