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代表: 《关于助推我省抗疫药品及时挂网入院破解疫情防控“用药荒”的建议》(第1455号)收悉。结合我局的职能,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我省疫情用药目录”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治疗药品供应,我局及时出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闽医保采购函〔2022〕7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采购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福州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采购函〔2022〕80号)等文件,明确新冠治疗相关药品应急挂网采购政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莫诺拉韦胶囊、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等新冠治疗药品予以新增挂网。 二、关于“优化创新药挂网政策”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医改工作部署,我省于2017年3月起开展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改变原有在采购期内所有信息固化的做法,建立动态开放的药品采购机制,坚持“为用而采、质量优先、价格适宜”的原则,根据不同药品特点分类制定采购目录增补、产品新增挂网等动态调整规则,对平台挂网药品实行定期增补,在切实保障临床的同时进一步满足新上市药品挂网需求。 近年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持续优化完善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创新药增补挂网周期由政策出台伊始的每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两次。近期,针对创新药品挂网的实际问题,我局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提升创新药品挂网实效。闽医保〔2023〕36号文明确:对不在我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属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和新注册分类1类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药品,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类药品,专利保护期内进口药品(必须拥有活性成分专利,包括化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组合物专利。组合物除活性成分为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外,需同时至少拥有一种有效化合物专利),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 三、关于“推动创新药入院使用”问题 为提高国谈药品的可及性,及时将通过国家谈判进入医保的创新药纳入医疗机构临床使用,2023年3月16日我局联合省卫健委出台了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政策,目前共有347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一是坚持以“用药安全”为前提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将麻醉、精神类药品、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兴奋剂药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采取冷冻保管措施的注射剂不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及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同时,为提高药品可及性,对之前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现已转为常规医保目录的原国谈药品,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二是坚持以“主体责任”为导向。医疗机构应在新版目录实施起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国谈药品,配备率不得低于20%,并纳入院长绩效考核。医疗机构对不纳入“双通道”管理、不纳入“双通道”处方流转范围的药品,应强化采购配备或临时采购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需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三是坚持以“规范管理”为托底。对“双通道”管理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依申请经省医保局同意可不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保持“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的稳定性,此类药品2年内不再纳入“双通道”管理;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双通道”管理有关规定,将退出“双通道”管理,两年内不再纳入规定。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梁步腾 联 系 人:徐建勇 联系电话:0591-86312927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