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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主体 |
案 号 |
案 由 |
案 情 |
依据 |
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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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立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1号) | 脑电图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实施普通脑电图检查,在收取脑电图费用的同时,将“闪光诱发方式”(常规诱发)当做特殊脑电图检查,重复收取特殊脑电图(特殊诱发)费用并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53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27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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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2号) | 基因检测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实施“染色体/拷贝数基因检测、单基因遗传病基因突变检查、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等项目,串换成“组织/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检查诊断”、“组织/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检查诊断(外周血无同种基因检测,超过1项)”、“组织/细胞荧光定量核酸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3项及以上)”、“组织/细胞荧光定量脱氧核糖核酸(DNA)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和“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等5个医保项目收费并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16473.78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3档。 |
1145592.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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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建省立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3号) | 单人无菌室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将单人无菌室项目串换为“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项目进行收费并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389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93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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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级机关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4号) | 开髓引流术及变应原皮内试验重复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重复收取“开髓引流术”、“变应原皮内试验”,将违反限定支付范围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145.82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50145.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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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建省老年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5号) | “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实施“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时,重复收取“椎间盘椎板切除减压术”、“腰椎间盘突出摘除术”两个项目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05.6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150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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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6号) | “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行“经皮动脉栓塞术”时,重复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医保项目费用并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8436.12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3档。 |
135545.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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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建省立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7号) | 血清肌酸激酶同工酶质量测定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实施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收取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荧光法)费用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行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115.04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14115.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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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8号) | 乳腺肿物穿刺术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实施“乳腺肿物穿刺术”,串换为“乳腺肿物穿刺术(乳腺立体定位)”进行收费并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9593.64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49593.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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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9号) | 总IgE测定及总IgE测定(荧光免疫法定量检测)串换项目、“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重复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收取“Septin9基因甲基化测定”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将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Septin9基因甲基化测定”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开展“口腔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重复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用及行混合过敏原特异性IgE测定、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等项目同时筛查总IgE,将加收项对应为“总IgE测定”或“总IgE测定(荧光免疫法定量检测)”进行收费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12043.23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1204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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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医保处罚〔2024〕10号) | 气道阻力测定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实施强迫振荡肺功能检查,同时收取强迫振荡肺功能检查和气道阻力测定费用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行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9414.21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附件第2项第2档。 |
99414.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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