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福州总医院: 为促进我省公立医院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闽医保办〔2017〕35号)等有关规定与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对此前我省公布的部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及项目内涵等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笑气镇静镇痛”“牙周基础修复”“牙周微创修复疗法”“各类错合畸形的美容治疗”“精细化牙体治疗”“口腔颌面微创疗法”“口腔颌面镇静镇痛”“口腔黏膜病综合疗法”“龋敏感人群的美容修复”“儿牙美容治疗”等10个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对保留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所对应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进行补充或完善,同时赋予项目编码和计算机编码。修订和补充完善后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详见附件。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30号)要求,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应的项目规范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强制和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 四、各级医疗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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