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自2017年起,我省各地逐步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为保障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需求,根据《关于规范按病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规定,现就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结算、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发生病种费用医保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就医地标准,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按就医地收费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医保支付限额。医保待遇执行参保地标准,由各统筹区自行制定。 二、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不包括在榕省属医院及福州市属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列入国家和省级病种目录的病种费用(含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费用标准),省本级医保按照就医地该病种收费标准进行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医院等级确定,具体详见附件。 省本级公务员发生的上述省内异地就医病种费用(含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继续按《福建省医保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4号)规定执行。 三、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上述政策与省内各地公立医院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同步实施。 附件: 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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