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
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2018年1月,省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联文出台《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号),对我省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和储存运输等收费政策进行了规范。但从执行过程中各地反馈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单位)对接种口服第二类疫苗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还存在认识不统一、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使我省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接种单位接种需注射的第二类疫苗,按照闽医保办〔2018〕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30元/每人每针次(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储存运输费8元/支)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接种口服第二类疫苗,按25元/人次(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储存运输费8元/人次)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
二、各接种单位均应严格按照闽医保办〔2018〕4号文所明确的服务项目内涵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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