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合理规范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与储存运输收费问题,积极促进“健康福建”建设,经研究,现就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分疫苗种类及费用承担主体。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二、预防接种服务费是指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费用。该项目由接种费、储存费、运输费等组成,其项目内涵为:含预防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等消毒剂、无菌棉球或棉签等)、接种信息服务以及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等。项目编码为:604390000,计算机编码为:060439000000。 三、疫苗接种单位除按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供应价格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第二类疫苗费用外,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每人每针次(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储存运输费8元/支)。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疫苗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显著位置公示疫苗价格和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等各项工作,为接种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接种需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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