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现就其中涉及的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三、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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